细读判决书,人民法院判令中国某信某分公司对我履约
2025年4月,中国某信某分公司(下称:某信)侵犯我合法权益,违约降低我的家庭宽带速率。
于是,我将某信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令某信履约和退费。
接着,我向某省通信管理局发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追究某信行政违法责任。
2025年12月6日,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公布我与某信的判决书,判决书的案号为2025鄂0591民初844号。

下面,请小伙伴们跟着我,来细读该判决书,了解其中法律思想。
首先,我向人民法院描述基本事实和理由,指控某信存在单方面违约行为,简要概括为:
- 入网协议约定家庭宽带的协议上行速率为20Mbps,但实际只有10Mbps;
- 入网协议约定正常电信服务受影响时,某信应提前72小时告知我,但实际未执行;
- 现行行业标准指出,当家庭宽带下行速率高于200Mbps时,上行速率应至少为40Mbps;

然后,某信的两名代理律师对我的起诉书,提出答辩观点,简要概括为:
- 不承认降低我家庭宽带的上行速率;
- 按入网协议设定家庭宽带上行速率,现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我拒绝配合某信工作,是导致家庭宽带问题未解决的主要原因;
- 某信一直在向我提供合格的服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接着,我与某信举证和质证。
判决书只列出了我提交的证据,没有列出某信提交的证据。
我提交的证据是我与某信客服、运维师傅的通话录音、某信APP和微信公众号内的咨询记录。
我想用这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 某信客服和运维师傅要求我签订不平等的《告知书》,才能恢复我家庭宽带的应有上行速率;
- 某信客服告知我家庭宽带上行速率为10Mbps;

在充分审查双方证据后,人民法院采信我在某信APP和微信公众号内的咨询记录,认定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列出的“电子数据”定义,采纳其作为审理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认定某信客服、运维师傅针对我家庭宽带服务质量的答复,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均归于某信。
所以,人民法院认定某信从2025年4月4日起,降低我家庭宽带速率,是违约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追究违约责任。
遗憾的是,人民法院未认定某信的违约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也认为现行行业标准是推荐信标准。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我要求某信履约和退费的诉讼请求,未支持惩罚性赔偿,作出如下判决:
- 判令某信恢复我家庭宽带上行速率至20Mbps;
- 判令某信退还54.8元服务费;

最后,谈下我对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体验。
我从该判决书充分感受到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重要指示,那就是: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是公平的,但法律救济是较漫长的,因此用户维权会面临较大的时间成本。
部分用户可能不愿付出较大时间成本,放任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为此,我试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自己和其他用户争取合法权益。
我相信人民法院作出正义判决后,某信再想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时,会仔细掂量此次败诉后果。
各位小伙伴,怎么看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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