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了!工信部责令管局重新调查某信。
春节前,某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向我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我要至多延期30天,才能做出复议决定。
2026年3月12日,工信部向我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决定书中,工信部顺着时间线,梳理我、某省通信管理局(下称:管局)和某信间的主要书信记录。
然后,工信部指出争议焦点是:
某信是否不正当的限制我的家庭宽带速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一条等规定。
工信部发现管局之前的履职行为中,未充分调查和厘清上述争议焦点。
反而,管局其向我传达的主体意思是“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我的家庭宽带速率与协议约定速率保持一致。”
因此,工信部认为管局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的较大履职瑕疵。
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信部撤销管局之前对我的履职回函,责令其重新履职,调查某信在上述争议焦点中的责任。

至此,我成功纠正管局的瑕疵履职行为,向追究某信行政责任迈进一大步。
各位小伙伴,怎么看待工信部的复议决定,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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