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某省某信通信管理局(下称:管局)对我回信,告知我中国某信(下称:某信)不违规。

但是!

我认为管局未依法履职。

某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是管局的上级部门,有监督管局依法履职的法定职权。

为了督促管局依法履职。

2025年11月30日,我向工信部写信,请求其复议管局对我的回信,并督促管局依法履职。

图1_updated.webp

信中,我指出管局的调查结果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内容相差畸大,故我认为管局未依法履职。

我请求工信部履行监督职责,撤销管局的回信,并责令其重新调查某信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3日,我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信函送达工信部。

2025年12月10日,工信部致电我,受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登记我的电子邮箱,便于向我报送复议材料。

2026年1月22日,工信部向我的电子邮箱发送,管局对复议的回复材料,我摘录管局的部分回复观点如下:

1. 管局认为“该份民事判决,系法院对于双方电信合同纠纷违约情况的认定,人民法院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做认定和裁判,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认定”。

2. 管局认为“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对某信进行行政处罚,并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该请求权基础,即申请人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对某信进行处罚,仅具有举报权。”

图2_updated.webp

我不认同管局对以上观点,并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工信部,我的主要观点如下:

1. 管局未充分履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向社会公开公布的,但管局在首次调查某信时,未查到该判决书,只根据某信提供的片面资料,进而认定某信不违规。

2. 管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抛开冗繁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老百姓最认可的权威依据之一,如职能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老百姓还能相信谁?此观点刻意制造职能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对立假象。

2026年2月4日,我收到工信部回信,告知我案情复杂,需要延期30天,再做出复议决定。

图3_updated.webp

春节后,我就能收到工信部的复议决定,敬请小伙伴们关注。

工信部的复议决定会支持我,还是支持管局?欢迎小伙伴在评论区对此友好交流。

以上即为本期推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这篇推文对你有帮助,请点赞和转发,谢谢!

标签: none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