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信某分公司(下称:某信)违约限制我家庭宽带上行速率后,我独自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令某信履约和退费。

同时,我在维权过程中了解到,某信制定"所谓名单",名单用户会被限制宽带速率。

于是,我向某信的上级监管机构,即某省通信管理局(下称:管局)发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下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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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申请书中,阐明我向某信维权的基本事实,并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告诉管局某信侵犯我合法权益的事实。

请求管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的执权机构,应根据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七十四条,履行法定职责,追究某信行政责任。相关条例如下:

  •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
  •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 (五) 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025年9月27日,我向管局寄出申请书,并在次日送达管局收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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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我收到管局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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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书中:

  • 针对某信要求我签订不平等《告知书》的行为。
    管局认为该行为是某信对我的合理提醒。
  • 针对我家庭宽带上行速率被某信违约限制的行为。
    管局认为该行为中某信未违反条例。

可见,管局选择性的忽视某信的违规行为,其认知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相差畸大。

我感觉,我是在叫一个装睡的人,醒来干正事。

接下来,我或向管局的上级主管机构或辖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撤销管局对我的答复书,并督促管局按条例履行法定职责,追究某信行政责任。

各位小伙伴,怎么看待管局的答复书,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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