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某区住建局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某区住建局向我送达《行政履职答复书》,

我被“传球”至人民法院。

详情点击:我独自请求某区住建局依法履职,结果被“传球”。

实际上,我不认同上述答复书,主要理由为:

1.适用法律不当。

答复书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释房屋维保期。

其适用对象为开发商及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我、友邻们与开发商间的房屋维保期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

2.开发商持续销售有墙砖质量问题商品房。

答复书认定墙砖质量问题属实。

可推定我、友邻们买到的商品房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

截止2026年3月18日,开发商仍以“现房热销”口号,向不特定群众兜售上述商品房。

3.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存疑。

在答复书的附件中,

我未见开发商的公章,

我未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开发商维保工程合格的鉴定报告,

我未见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区住建局的回函。

我未能辨认部分字体过小、印刷不清的文件。

2026年3月18日,我基于上述理由,向某区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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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下称: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

可监督所在行政区域中职能部门的工作,

受理人民群众对职能部门的申诉和意见。

我虽已请求某区住建局依法履职,

但对其是否“敢担当”、“敢作为”持保留态度。

详情可点击:我独自请求某区住建局依法履职,结果被“传球”。

于是,2026年1月28日,我以“人民来信”名义,

向某市人大常委会送达《监督某区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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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的友邻们在业主群内向物业公司反映小区公共区域的大面积墙砖脱落问题。

友邻们希望物业公司告知开发商上述问题,并妥善处置。

物业公司回复已转达,但大面积墙砖脱落问题一直未得到实质解决。

2020年8月5日,友邻在业主群向物业公司反映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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