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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某区住建局的第1次《行政履职答复书》(下称:答复书1),

责令其在法定时限内重新履职,

并依法向我答复,详情可点击以下链接:

2026年7月16日,某区住建局第2次向我送达《行政履职答复书》(下称:答复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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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某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向我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决定书责令某省通信管理局(下称:管局)重新调查某信,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我处理结果。

详情点击:胜了!工信部责令管局重新调查某信。

2026年5月10日,管局向我送达第二封《举报处理答复书》(下称: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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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同某区住建局向我送达的《行政履职答复书》,

我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复议。

详情点击:我独自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获“受理”。

2026年4月24日,我接到尾号5900的座机电话,

对方自称是某区人民政府的陈姓工作人员,

告诉我某区住建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的答复书,

近期会将其副本邮寄给我,

并询问我是否愿意调解。

我明确回复调解的前提是:

某区住建局能让我十分确信其依法履职,我立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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